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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你刑罚

2000-07-03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杭州7月2日电日前,浙江省磐安县法院对一起倾倒有毒化工废料污染环境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王益明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单位义乌市华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楼宏胜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1998年8月12日和23日,磐安县城建环保局先后在磐安县境内东仙线9公里和距仙居境界1.5公里处的溪沟里,发现了两批非法倾倒的有毒化工废料。经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分析,化工废料含有苯、萘、吲哚、吡啶等多种对人体有毒、有害的化合物,对两地及沿江数万群众的用水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案发后,磐安县有关部门迅速成立了专案组。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犯罪嫌疑人王益明于1999年4月2日向仙居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审理查明,自1997年以来,被告人王益明从义乌市华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回收化工废料用于加工再利用,此期间王益明与楼宏胜(义乌市华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认识。1998年8月,义乌市华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要处理一批无回收利用价值的化工废料,楼宏胜即以每车600元费用叫王益明处理,造成这起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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